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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第二選區

請實施"鞭刑"法

不打不成器.
人權是建立在道德之上.對那些無道德的犯罪行為,坐牢不痛不養,應實施"鞭刑",
讓犯人也感受到被害人的痛.使犯人牢牢記住.再犯的痛苦

awhe.** 發表於 22個月前 (2008/01/11 13:30:48)
  1. 6.

    台灣人處處要求自由..處處要求自我..根本就是太過散漫..太過自以為是..對於一些惡人..根本就應該 使用重刑去處置..不需要理會太多惡人人權..搞得現在就像亂世..而亂世就是要用重典!!

    ahshen5** 發表於 22個月前
  2. 5.

    我覺得要看他所犯的罪,現在的鞭刑應該不需要大同廣眾了吧@@偷錢那些什麼的我覺得沒有關係(不是說偷錢沒有關係 意思是 不至於要鞭刑) 可是像殺人犯、強姦強暴犯,這種的我就覺得應該要!要看也是被害人家屬去看!自己想想假如這是你身旁的朋友甚至是你的家人,慘遭被人OOXX你會怎麼想?一定會想要痛扁他一頓,但是法律上又不行!那他也只是關在牢裡出來還是一樣作姦犯科,所以我認為對某些犯法嚴重者應該要實施鞭刑

    kellyto9** 發表於 22個月前
  3. 4.

    現在處處講究人權....怎麼這種不符合人權的刑罰還要拿出來說?

    lch57820** 發表於 22個月前
  4. 3.

    WO~非常贊同!如果當受害者是您認識的人,相信您將不會反對這條例!大家既然都不會去犯法,何必怕鞭刑條例找上自已呢!而且皮被鞭打至裂開的那種痛楚,相信會讓許多意圖犯罪者會三思吧,而不單只是蹲苦窯的日子..

    fanfan11** 發表於 22個月前
  5. 2.

    倒是建議從國中開始修論語 有些人還不是打了又打 如果要打犯人的話倒是建議 用摑刑 眾人前打他巴掌 讓他記取教訓

    veramonica301** 發表於 22個月前
  6. 1.

    "鞭刑與當年日據下的社會治安之關係如下:在日據初期,那是殖民統治者在本島趕殺近八十萬人後,實行的刑罰,名為「笞刑」,就是鞭打,是對無錢可罰的貧民所施的自由刑;除了為省除監獄的耗費外,更有歧視貧民、壓榨富民的意味;該刑在一九二三年因我台人反對而廢止。 其次,日據下的史實是該刑只是在一九二三年白紙黑字的法令上禁止,其實,已成為其社會控制的習慣。因而,不僅當年謝東閔曾回憶:「警察派出所前面,常見村人跪在辦公桌前受懲罰」、「毒刑拷打、非常殘忍」、「打得昏迷不醒,就用冷水潑面,甦醒之後再打。」 " 以上是郭譽孚所述日據時期鞭刑的歷史.鑑往知來.還是免了吧.

    tomrai.** 發表於 22個月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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