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除集會遊行惡法,讓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免於受到國家的迫害。
2.對集會人民施加暴力、以釣魚方式過度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的警察,應接受48小時的人權教育,再犯者褫奪公權終身。
2.立法禁止假借宗教為名的動物迫害行為,例如三峽祖師廟的神豬競賽,即應被嚴厲禁止,主辦單位應嚴送法辦。
3.人有遷徙和選擇居住在哪裡的自由,這種自由不能斷然以大眾利益或國家建設為理由,而屢遭迫害,我主張立法讓新店樂生療養院被全院保留,成立樂生人權園區。
4.以教育和演講方式促進台灣人民對食物選擇的霸權反省,宣導素食、動物解放,人類無權食用並剝削其他無能抵抗的動物。
5.主張動物健保制度,流浪動物結紮與治病一律五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