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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第三選區

遺棄罪重新制定過

子女繼承遺產後不養父母是該罰的~但父母有能力時卻遺棄子女多年等晚年才要求子女奉養這很不合理~就算於倫理也完全不平等~有些父母早年時有豐厚財產卻執於花天酒地而拋家棄子~晚年把財產敗光後才回來要求子女奉養這算什麼平等道理~所以遺棄罪應該改為有能力時卻不養甚至拋棄子女超過一年者子女有權簽定撇清親子關係並於不甘願情形下不需奉養之長者!!!不然這只會助長歪風盛行對晚輩卻有不公平之處!!最近看了那麼多父親年輕時拋家棄子去風花雪月~晚年敗光自己財產才回來要求子女奉養真的讓人覺得那些子女很無奈法律對待他們之處也屬不平等情形~希望法律能把這方面改過不要助長這方面歪風!!不然人人都可以到處風流留子而不養~等晚年時那些孤兒還得因法律不公平情況去奉養這些花花公子!!

loi** 發表於 22個月前 (2008/01/10 06:25:11)
  1. 2.

    讚成!!不要以為老人很可憐。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ntustto** 發表於 22個月前
  2. 1.

    家父是養子,國小畢業後就賺錢養家,供他親生的子女唸書。後來老人家年紀大了,也是我們在照顧,他們親生子女平時也不聞問,甚至長年在大陸工作。後來老人家的存款被在大陸的兒子拿去後,把老人家接出,並控告家父遺棄。以現有的法律,我們根本是吃虧到底,根本就不問過去到底誰有照顧什麼的,生氣。

    berylswilli** 發表於 22個月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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